【重磅】日照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 重新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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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市政府印发的《通告》基础上进行了重新修订, 原《通告》按照日照市生态环境敏感程度、人口密度、环境承载能力三个因素设置了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一般控制区三类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本次调整最主要是将全市行政区域划分为核心控制区和重点控制区两类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不再设置一般控制区。 一.控制区划分范围 1.核心控制区:范围为生态环境敏感度高的区域,包括日照浮来山地质遗迹省级保护区、浮来山风景名胜区和五莲山风景名胜区。 2.重点控制区:重点控制区范围为核心控制区以外的其他行政区域。 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范围根据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变化及时调整。重合的区域按最严格的控制区标准执行。 二.不同控制区对生产项目的具体要求 1.核心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已建项目应逐步搬迁;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应执行核心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 2.重点控制区内的企业按照《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等有关标准规定,执行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3.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于大气污染控制措施、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实施期限等规定严于《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等有关标准的,按照从严要求原则执行相关规定。 三.实施期限 本通告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2016年市政府印发的《通告》同时废止。一般控制区调整为重点控制区所涉及的企业,要在《通告》正式实施前完成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开展污染物减排,确保按期达标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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