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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日照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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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日照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功能区)分局,市局各科室、单位: 现将《日照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日照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4日
日照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生态环境技术服务行为,维护生态环境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提升生态环境技术服务质量,促进生态环境技术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环境技术服务的机构及从业人员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生态环境技术服务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组织。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主要包含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监测(检测)、环境污染治理、污染防治设施运维及验收、土壤污染调查、风险管控和修复、碳排放数据管理、环保管家服务及其它生态环境咨询等。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即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以及从事生态环境技术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环境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 (一)注册地或登记地在本市的从事生态环境技术服务的机构; (二)注册地或登记地不在本市,但是在本市从事生态环境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服务机构管理总体采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及信用评价方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服务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信用评价等工作;各分局配合开展有关工作。 信用评价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计分制,并结合日常监管实行定期更新。 在本办法基础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逐步建立“1+X”的综合管理模式,根据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不同领域特点制定具体的规范化管理及信用评价评分办法细则。 第五条 依托各类公共数据信息,开展生态环境服务信息管理,运用大数据采集分析,开展违法风险监测预警,实施精准监管,为政府、企业、服务机构以及公众提供信息查询、技术交流、服务管理、考核评价等服务。 第六条 服务机构应当在相关信息平台中填报下列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除外: (一)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经营范围等; (二)技术人员、设施设备及实验室等信息(以上两款内容不同领域服务机构根据机构性质及服务内容有所增减); (三)承接服务项目清单及项目进展动态; (四)法规、规章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服务机构上述信息变更后应在三十日内更新。服务机构根据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对相应内容进行公示,并对公示内容负责。 第七条 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技术服务活动时,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以及行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服务行为,保守有关商业秘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技术服务质量保障体系,对其出具的数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整、可追溯的工作档案并保存原始记录和报告。 第八条 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从事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失效、伪造、变造从业资格资质; (二)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 (三)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利益; (四)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市发改、市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间合作和信息沟通,完善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评价和联合激励机制。 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建全市统一的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专家库,建立专家分类随机抽取机制、回避机制、动态调整机制,为各类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活动涉及的评估、验收、论证、审核、监管、考核、评价、咨询等提供诚实可靠、科学公正的专家服务。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生态环境技术服务项目进行第三方专项评估。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政府采购等方式,委托诚信好、能力强的技术评估专业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专项评估。专项评估活动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邀请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司法等相关领域专家参与。 第三方技术评估意见可作为对服务机构综合计分评价和检查复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探索开展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制度。每年对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定(评分内容主要包括能力建设、项目绩效和日常监管三项,具体评价指标体系及权重根据不同领域服务特色另行发布),其中注册地或登记地不在本市的服务机构能力建设现场复核评价可适当简化。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有效期为一自然年,可作为监管部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名单以及抽查频率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实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随机抽查与服务机构自愿申报结合的方式开展,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日常工作需要开展抽查,服务机构每年度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申报,并提供评分所需信息资料。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根据评分规则进行综合评价。 服务机构在资料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取消其优秀等级评定资格。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及“信用中国(山东日照)”网站进行公示。服务机构对信用评价评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分结果挂网公示期间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复核或申诉。服务机构未在公示期内提出复核或申诉的,视为同意评分结果。 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结果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企业及社会组织参考。 第十五条 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动态开展,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八条任一行为或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确认的,相关服务机构直接取消其优秀等级评定资格: (一)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在禁入期限内的; (二)在技术服务活动中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需列入《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中生态环境领域失信清单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其他情形。 受到刑事处罚或有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的服务机构,三年内取消其优秀等级评定资格;有其他不良记录的服务机构完成问题整改,正常运营一年后,可以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开展信用评价。 第十六条 对评定资格为优秀等级的服务机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进行适时的宣传和推广,并适当减少监督检查频次。开展环保产业对外交流、会议座谈、技能培训等各类生态环境业务活动时,优先考虑评定资格为优秀等级的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管等市级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抽查、联合执法、联合监管,根据需要通过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开展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检查内容包括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活动中相关从业规范性、技术标准的符合性、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和是否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对管理体系不健全、服务活动不规范、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信用评价综合评定结果为较差及以下的服务机构,进行重点监管,并提高检查频次。 第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配合市市场监管等部门,完善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公众监督机制,畅通投诉建议渠道,公布投诉建议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及时受理有关投诉和建议。 接到投诉、建议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实名投诉人、建议人。 第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支持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发挥其自律、组织、服务作用,制定自律公约、服务标准等自律规范,组织开展能力评估、业务培训、技术比武、交叉检查等活动,不断提升服务机构的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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