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日照市涉企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8-08 09:13 信息来源:市局执法支队 浏览次数: 字体:[ ]

日照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日照市涉企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功能区)分局,市局各科室、单位:

现将《2025年度日照市涉企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各区县(功能区)分局结合计划安排和工作实际,统筹制定检查计划。

日照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30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2025年度日照市涉企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计划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工作部署,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核心,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为抓手,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行政检查计划。

一、开展大气领域行政检查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按照《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涉噪声污染单位的行政检查。

根据区域联防联控工作要求,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重点检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备案及相关措施落实情况。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开展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开展加油站油气回收检查。

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实施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要求,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重点碳排放企业和相关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要求,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开展水和海洋领域行政检查

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结合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开展重点企业检查。重点检查是否规范设置入河排污口、废水是否达标排放、在线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按要求开展入河排污口自行监测和规范化建设等问题。

按照《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及注销、排放方式、自行监测等开展行政检查。

三、开展固体废物领域行政检查

按照《山东省“十四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要求,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开展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抽查重点产废企业不少于60家,一般产废企业不少于20家,经营单位全部纳入评估;各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所有产废企业、经营单位开展评估。

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根据《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要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按照《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22年4月生态环境部令第26号)要求,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尾矿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试行)》要求,对行政区域内一级环境监管尾矿库监督指导每年不少于二次,并至少在汛期前开展一次;对二级环境监管尾矿库每年不少于一次;对三级环境监管尾矿库随机开展抽查,优先抽查生态环境问题多、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尾矿库。在汛期、重大活动等重要时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

四、开展新化学物质领域行政检查

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要求,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新化学物质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是否按要求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登记事项的真实性、登记证载明事项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要求,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业落实相关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领域行政检查

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要求,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六、开展土壤领域行政检查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行政检查,重点检查隐患排查整改、自行监测方案制定及实施等内容。

按照《关于加强全省土壤污染防治日常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要求,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企业地块开展行政检查。

七、开展核与辐射领域行政检查

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核技术利用单位检查、放射性污染防治产生单位检查。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γ射线移动探伤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于异地使用γ射线移动探伤作业,严格执行首次作业现场、放射源暂存库的监督检查;除首次作业现场检查外,还要采用“夜查”或“突击检查”等方式至少开展1次“四不两直”监督检查。对于本行政区域的γ射线移动探伤单位(含探伤作业现场)每半年检查1次。

八、开展自然保护地领域行政检查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督及“绿盾”重要生态空间强化监督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地疑似生态破坏问题点位开展行政检查,重点检查区域内人为活动问题点位,严格查处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行政检查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环评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现场监督检查,落实失信记分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十、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行政检查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要求,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从环境应急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两大方面,检查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环境应急物资装备以及应急池、厂内排水系统等工作要求落实情况,全面排查环境风险隐患,督促指导企业及时治理问题隐患,着力提升企业突发环境事件事前防范和应对处置能力。

十一、开展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行政检查

按照《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要求,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部门联审联查、共管共用工作机制,对首次申请或者因涉及改(扩)建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去向变化、排放口数量增加而重新申请的排污许可证进行现场核查,视情况组织开展联合现场核查。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要求,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排污许可证和执行报告管理,建立质量审核机制,定期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执行报告落实情况的检查。

十二、开展固定污染源行政检查

按照《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要求,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的生态环境日常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开展固定污染源“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固定污染源开展清单式检查,重点检查按证排污、自行监测、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制度落实情况,对已完成排污登记的固定污染源和其他固定污染源实施检查,重点检查是否落实环评及批复要求,是否存在应登记未登记、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等问题。

十三、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行政检查

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要求,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的监管。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加强对生态环境部审批、省级审批和跨区域建设项目“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的抽查,在生态环境部审批项目开工建设后至投入生产或使用1年内至少检查一次。

十四、开展矿井关闭情况行政检查

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要求,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行政区域内矿井企业开展行政检查,检查是否存在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问题,对存在以上问题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附件:2025年度日照市生态环境局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附件

2025年度日照市生态环境局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对象

编制依据

目标任务

检查形式

检查范围

检查内容

月度时间安排

责任分工

1

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的行政检查

已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1.【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1月国务院令第736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2.【部门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2024年4月生态环境部令第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结合监管实际

日常检查

全市当年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1.单位基本情况;2.(废水)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3.(废水)排放口;4.废物管理信息;5.无组织管控措施;6.监测设备安装及联网情况;7.生产设施数量、参数、名称信息;8.原辅料和燃料信息;9.执行报告质量情况等

4—12月

生态服务中心

2

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相关情况的行政检查

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

1.【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五十六条;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2019年12月省政府令第327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结合监管实际

日常检查

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和使用单位

1.机械编码登记情况;2.机械污染物达标排放和装置运行相关情况

6—12月

生态服务中心

3

对在用机动车污染排放相关情况的行政检查

机动车所有单位、使用单位、机动车维修单位

1.【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1年5月通过,2022年3月修正)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结合监管实际

日常检查

全市机动车所有单位、使用单位、机动车维修单位

污染物排放和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运行情况

4—12月

生态服务中心

4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单位的行政检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1.【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1年5月通过,2022年3月修正)第十八条

结合监管实际

日常检查

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情况

4—12月

生态服务中心

5

对设置入河排污口排污单位的行政检查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单位

1.【法律】《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修正)第三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部门规章】《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10月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工作部署及入河排污口监管实际开展

日常检查

全市在江河、湖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单位

1.是否规范设置入河排污口;2.废水是否达标排放;3.在线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4.是否按要求开展入河排污口自行监测和规范化建设等

4-12月

水环境科

6

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企业的行政检查

应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的企业

1.【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九十六条;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通过,2018年11月修正)第十七条

根据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或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需要开展

日常检查

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或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区县的管控企业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备案及相关措施落实情况

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或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

大气科

7

对涉噪声污染单位的行政检查

涉噪声污染单位

1.【法律】《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通过)第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3年11月通过,2018年1月修正)第五条、第三十七条

结合监管实际

日常检查

全市涉噪声污染单位

1.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2.噪声扰民问题整改情况等

4—12月

大气科

8

对涉大气污染单位的行政检查

涉大气污染单位

1.【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五条、第二十九条;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通过,2018年11月修正)第五条;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1月省政府令第248号公布,2018年1月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四条

结合监管实际

日常检查

全市涉大气污染单位

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无组织排放管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情况

4—12月

大气科

9

对加油站油气回收的行政检查

加油站经营单位

【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结合监管实际

日常检查

全市在营加油站

1.工作人员加油及卸油操作情况;2.档案保存记录情况;3.油气回收系统运行情况

4—12月

大气科

10

对重点碳排放企业和相关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重点碳排放企业和相关技术服务机构

【行政法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2024年1月国务院令第775号)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结合监管实际

日常检查

全市重点碳排放企业和相关技术服务机构

1.年度排放报告编制情况;2.制作和送检情况;3.技术服务机构及机构相关人员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或者技术审核意见情况

4—12月

大气科

11

对涉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的行政检查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

1.【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八十五条;

2.【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23年12月国务院令第770号)第二十四条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大气处工作部署开展

日常检查

全市涉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

1.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度使用许可备案的监管;2.对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的检查;3.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度销售许可备案的监督;4.对涉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的年度生产、使用、进出口配额许可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大气处工作部署时间开展

大气科

12

对自然保护地内破坏生态企业的行政检查

在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造成生态破坏的企业

1.【行政法规】《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国务院令第167号,2017年10月修订)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2.【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9月国务院令第474号,2016年2月修订)第五条

根据生态环境部、省环境厅推送问题线索

日常检查

生态环境部、省环境厅推送问题线索以及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自然保护地内疑似生态破坏问题进行现场核查

根据问题线索产生时间

生态科(海洋生态环境科)

13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行政检查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涉镉等重金属企业

【法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通过)第二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45家

日常检查

2025年纳入日照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企业、全市涉镉等重金属企业

土壤和地下水隐患排查和自行监测情况、排查涉镉等重金属企业运营情况

5—12月

固土科

14

对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企业的行政检查

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1.【法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修订)第二十六条;

2.【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订)第四条

98家

日常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全市产生和经营危险废物的企业

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情况;2.执行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等情况;3.危险废物贮存情况;4.转移联单制度执行情况;5.标识制度执行情况;6.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落实情况;7.设施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8.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落实情况;9.相关管理资料、制度建立情况;10.应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5—11月

固土科

15

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企业的行政检查

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企业

【部门规章】《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2020年4月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第六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结合监管实际

日常检查

全市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企业

新化学物质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登记事项的真实性、登记证载明事项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

5—12月

固土科

16

对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处置企业的行政检查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处置企业

1.【法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修订)第二十六条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3年1月通过)第五条

结合监管实际

日常检查

全市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处置企业

1.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处置企业规范化管理情况;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3.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4.清洁生产制度执行情况;5.管理台账制度执行情况;6.贮存管理情况;7.利用处置管理情况;8.转移管理落实情况;9.产生单位内部管理情况;10.信息公开制度落实情况

5—12月

固土科

17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的行政检查

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

【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月国务院令第551号,2019年3月修正)第二十五条

结合监管实际

日常检查

全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日常规范化环境管理情况

5—12月

固土科

18

对尾矿库企业的行政检查

尾矿库运营、管理企业

1.【法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修订)第二十六条。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3年1月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二款:。3.【部门规章】《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22年4月生态环境部令第26号)第四条第二款。

2家

日常检查

尾矿库运营、管理企业

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5—7月

固土科

19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γ射线移动探伤单位及探伤作业单位

1.【法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第十一条;

2.【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修订)第三条第三款;

3.【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4月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第四条

根据γ射线移动探伤作业实际开展情况确定

日常检查

全市γ射线移动探伤单位及探伤作业单位

放射性污染防治产生单位制度执行情况

5—12月

固土科

20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技术利用单位

1.【法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第十一条;

2.【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修订)第三条第三款

3.【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4月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第四条

22家

日常检查、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核技术利用单位

1.许可证情况;2.法律法规制度落实情况;3.国家核技术利用系统信息情况;4.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情况;5.高风险移动源在线监控系统;6.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场所;7.废旧放射源及“三废”处理情况

5—12月

固土科

21

对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

【法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第十一条:

1家

日常检查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情况

5—12月

固土科

22

对设置入海排污口排污单位的行政检查

设置入海排污口的排污单位

【法律】《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通过,2023年10月修订)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根据生态环境部、省环境厅工作部署及入海排污口监管实际开展

日常检查

全市设置入海排污口的排污单位

对入海排污口设置情况的检查

4—12月

生态科(海洋生态环境科)

23

对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的行政检查

环评编制单位

1.【法律】《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二十条;

2.【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9 月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六条

14家左右

日常检查

住所地位于日照市的环评编制单位

(1)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基本情况;(2)环评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3)环评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6—10月

行政许可科

24

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企业的行政检查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企业

【部门规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4月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十二条

根据汛期、岁末年初以及上级安排其他时段工作需要开展

日常检查

全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业单位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隐患;2.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隐患

7—8月、12月

督查办(应急安全管理办公室)

25

对固定污染源的行政检查

固定污染源

1.【法律】《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二十四条;

2.【法律】《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修正)第三十条、第五十条;

3.【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二十九条;

4.【法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修订)第二十六条;

5.【法律】《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通过)第二十九条;

6.【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1月国务院令第736号)第二十五条;

7.【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8.【部门规章】《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12月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第二十四条

460家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固定污染原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

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

理工作情况等

5—12月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26

对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报告的建设单位

1.【法律】《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二十八条;

2.【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国务院令第253号,2017年7月修订)第二十条

50家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近2年审批的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2.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情况

5—12月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27

对矿井关闭情况的行政检查

矿井企业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2022年2月省政府令第346号)第二十条

2家

根据各市排查情况确定

根据市排查情况确定

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

5—12月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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