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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日照市涉企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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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日照市涉企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功能区)分局,市局各科室、单位: 现将《2025年度日照市涉企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各区县(功能区)分局结合计划安排和工作实际,统筹制定检查计划。 日照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30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2025年度日照市涉企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计划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工作部署,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核心,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为抓手,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行政检查计划。 一、开展大气领域行政检查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按照《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涉噪声污染单位的行政检查。 根据区域联防联控工作要求,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重点检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备案及相关措施落实情况。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开展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开展加油站油气回收检查。 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实施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要求,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重点碳排放企业和相关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要求,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开展水和海洋领域行政检查 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结合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开展重点企业检查。重点检查是否规范设置入河排污口、废水是否达标排放、在线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按要求开展入河排污口自行监测和规范化建设等问题。 按照《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及注销、排放方式、自行监测等开展行政检查。 三、开展固体废物领域行政检查 按照《山东省“十四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要求,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开展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抽查重点产废企业不少于60家,一般产废企业不少于20家,经营单位全部纳入评估;各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所有产废企业、经营单位开展评估。 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根据《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要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按照《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22年4月生态环境部令第26号)要求,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尾矿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试行)》要求,对行政区域内一级环境监管尾矿库监督指导每年不少于二次,并至少在汛期前开展一次;对二级环境监管尾矿库每年不少于一次;对三级环境监管尾矿库随机开展抽查,优先抽查生态环境问题多、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尾矿库。在汛期、重大活动等重要时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 四、开展新化学物质领域行政检查 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要求,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新化学物质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是否按要求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登记事项的真实性、登记证载明事项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要求,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业落实相关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领域行政检查 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要求,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六、开展土壤领域行政检查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行政检查,重点检查隐患排查整改、自行监测方案制定及实施等内容。 按照《关于加强全省土壤污染防治日常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要求,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企业地块开展行政检查。 七、开展核与辐射领域行政检查 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核技术利用单位检查、放射性污染防治产生单位检查。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γ射线移动探伤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于异地使用γ射线移动探伤作业,严格执行首次作业现场、放射源暂存库的监督检查;除首次作业现场检查外,还要采用“夜查”或“突击检查”等方式至少开展1次“四不两直”监督检查。对于本行政区域的γ射线移动探伤单位(含探伤作业现场)每半年检查1次。 八、开展自然保护地领域行政检查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督及“绿盾”重要生态空间强化监督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地疑似生态破坏问题点位开展行政检查,重点检查区域内人为活动问题点位,严格查处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行政检查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环评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现场监督检查,落实失信记分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十、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行政检查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要求,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从环境应急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两大方面,检查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环境应急物资装备以及应急池、厂内排水系统等工作要求落实情况,全面排查环境风险隐患,督促指导企业及时治理问题隐患,着力提升企业突发环境事件事前防范和应对处置能力。 十一、开展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行政检查 按照《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要求,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部门联审联查、共管共用工作机制,对首次申请或者因涉及改(扩)建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去向变化、排放口数量增加而重新申请的排污许可证进行现场核查,视情况组织开展联合现场核查。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要求,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排污许可证和执行报告管理,建立质量审核机制,定期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执行报告落实情况的检查。 十二、开展固定污染源行政检查 按照《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要求,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的生态环境日常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开展固定污染源“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固定污染源开展清单式检查,重点检查按证排污、自行监测、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制度落实情况,对已完成排污登记的固定污染源和其他固定污染源实施检查,重点检查是否落实环评及批复要求,是否存在应登记未登记、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等问题。 十三、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行政检查 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要求,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的监管。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加强对生态环境部审批、省级审批和跨区域建设项目“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的抽查,在生态环境部审批项目开工建设后至投入生产或使用1年内至少检查一次。 十四、开展矿井关闭情况行政检查 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要求,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行政区域内矿井企业开展行政检查,检查是否存在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问题,对存在以上问题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附件:2025年度日照市生态环境局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附件 2025年度日照市生态环境局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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