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日照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场地、进出场(厂)”备案登记管理明白纸
    • 发布日期: 2026-03-26 11:31
    • 信息来源:市局生态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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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备案登记管理要求

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日政发〔2025〕8号要求,自2026年1月1日起,在本市各类施工工地、矿山、物流园区、工矿企业、港口码头、机场、铁路货场等重点场所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标准或超过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并开展进出场(厂)登记。

二、备案登记申报步骤

本市各类施工工地、矿山、物流园区、工矿企业、港口码头、机场、铁路货场等重点场所应及时登录“爱山东”APP搜索“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源排放监管平台”按照有关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提交“场地”备案登记。机械“进出场(厂)”作业时,必须进行备案登记,建立机械日常使用管理台账。《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管控工作方案》明确要求上述场所单位禁止未编码喷码的、未安装实时定位监控装置的、超标或者冒黑烟的、不符合排放控制区要求的、纳入淘汰名单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厂)区作业,将问题突出的单位纳入失信企业名单。

三、相关法律法规责任

《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未按照规定提供登记信息或者及时进行变更、注销登记信息,或者提供虚假登记信息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一)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二)擅自拆除、破坏或者非法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

(三)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不接受监督抽测的,由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与服务咨询电话

日照市生态环境局

7960597

日照市生态环境局东港分局

2216061

日照市生态环境局岚山分局

7939391

日照市生态环境局莒县分局

7982626

日照市生态环境局五莲县分局

7969306

日照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

8352210

日照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2225783

日照市生态环境局山海天分局

8316286

日照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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